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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效力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标准全国通用,你说的指南估计是当地专门讲解,普遍适用!因为公安法会用这个。

法医士做出的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哪里规定的?

两部两院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损伤程度鉴定人应当是法定医师或者具有法医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 具体来说,有以上法学博士,另一个有资格鉴定。 按照你说的,法医做的人身伤害鉴定不应该有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人身伤残鉴定的法律效应一样吗?

交通事故伤残是人身伤害伤残的一种。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活动的一部分,适用相同的鉴定标准。 目前,人身伤害和伤残程度的鉴定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现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人身伤害、残疾程度鉴定工作,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统一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人身伤害和伤残程度的鉴定。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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